2021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正式施行

在原刑法第134條后增加了“危險作業罪”

這意味著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

否則即使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對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險作業罪進行刑事拘留。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施行以來,杭州市辦理的首起危險作業犯罪案件。

案件回顧

2021年3月8日上午,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華浙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在檢查過程中,廠區管片車間東面一倉庫引起了執法人員的警惕,該倉庫由簡易鋼棚搭設,但玻璃窗均被物體人為遮擋,從窗外看不到內部情況,直覺告訴執法人員里面“有問題”。

因鋼瓶儲存不當,法人涉嫌危險作業罪被刑事拘留

隨后,執法人員讓現場管理人員打開倉庫大門進行檢查,里面堆放的物品令人觸目驚心。倉庫里堆放了大量?;?,經現場清點,內有滿瓶二氧化碳、氧氣、乙炔、混合氣體、氮氣等氣瓶共計176瓶。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該倉庫緊鄰公司員工宿舍樓搭設,宿舍樓里還住著數十個工人,一旦發生爆炸,后果不堪設想。

因鋼瓶儲存不當,法人涉嫌危險作業罪被刑事拘留

處理結果

經現場詢問得知,上述氣瓶屬杭州蕭山余漢林氣體有限公司,該倉庫用于儲存經營?;?。但經執法人員核查,杭州蕭山余漢林氣體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帶儲存設施?;方洜I許可證,且該倉庫不具備存放?;返陌踩珬l件。執法人員當即依法開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儲存危險化學品,對現場氣瓶進行異地扣押。

因鋼瓶儲存不當,法人涉嫌危險作業罪被刑事拘留

隨后,蕭山區應急管理局與蕭山區公安分局積極對接,經過立案偵查,蕭山區公安局分局于3月9日晚對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險作業罪進行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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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辈⒃谛谭ǖ谝话偃臈l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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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延伸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計四十八項內容,第一百三十四條新增內容如下: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注意:新增條款規定了“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與本條第二款“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有明顯區別:前者是未發生但有現實危險的;后者是已發生或已造成的。這是我國刑法第一次對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它嚴重后果,但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提出追究刑事責任。

過去我們常見的“關閉”“破壞”“篡改”“隱瞞”“銷毀”以及“拒不執行”“擅自”活動等違法行為,將不再只是行政處罰,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本次修改,還將“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違法行為,看似沒有強令他人冒險作業,但還是與“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同等追責。

因此,奉勸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不能再犯以上列舉的違法行為,否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若存在以上列舉的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責任追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因鋼瓶儲存不當,法人涉嫌危險作業罪被刑事拘留